合作社的生產關係
很多人會問,合作社和一般商業機構有何分別?本文將從生產決策和生產成果的分配兩方面,來比較兩者之差別,並從中揭示合作社所代表的生產關係,與資本主義社會裡一般商業機構之分野。
首先言及生產決策。生產決策指進行生產前需作的相關決定,包括生產何種貨物,生產方法,各種生產資源如何調配等。通常誰作出生產決策?在一般商業機構裡,通常是資本家,即投入資本生產的人,例如企業董事、總經理,店鋪的東主等決定,特點是身處最上級的那人決策,企業董事則按其股份成分決定其決策之影響力,員工只有執行上級的指令而行。在現代企業裡,尤為明顯者,乃擁有龐大的管理層,管理人員執行大部份決策,甚至直接控制生產過程裡工人的某些工作方法和程序。在合作社裡,每一位社員都有權作決定,他們投入的資本均等,決定權亦均等,通常經過會議協商,達成決議,由集體執行。其特點是集體決定,無一人享有特權。
次言生產成果分配。生產成果分配,指的是如何處理生產活動帶來的盈利。在一般商業機構裡,通常是資本家決定如何分配,具體來說,如企業董事會年結時決定股息比例和董事酬金,以及員工的工資等。現實表明,資本家往往會盡可能攫取最大的利潤比例,而員工所得的報酬便不得不被壓下去。在大部份合作社裡,生產成果的分配均等,分配比例由社員集體決定,每位社員均可獲得相同的合理的回報,少數合作社裡設有獎勵質的額外報酬,如中大的女工合作社,用意是鼓勵社員積極參與合作社的活動。可能有人會問,這豈不是共產,社員還會有動力工作嗎?我認為必須再思考的是,若保證有利潤則不再努力工作,即是假定人工作只為利潤,人是純功利的動物,那怎麼解釋人樂意做義工?另一方面,合作社的經營方式,要求每一位成員都需要付出相當的時間和心機,若有社員不能或不願意付出,他便得考慮退出合作社了。
合而言之,合作社裡的生產決策和生產成果分配均由社員集體決定,好處是各成員均能參與決策,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他們的利益和發言的權利。正由於他們擁有這些權利,生產的工作,在某程度上,並不實現於他們的自由意志之外,他們並非被僱主支配著生產。與他們的日常生活一樣,在合作社裡,他們同樣可以按自己的意願工作,而生產成果分配方面,亦不會構成越努力工作,所得回報越少的飽受剝削的局面,故合作社可避免出現勞動異化的過程。
進而言之,合作社所表現的生產關係不比一般商業機構冷漠和殘酷。生產關係,指生產資料所有制關係、交換或分配關係和家庭關係三方面。當中比較重要的是前兩者,生產資料所有制關係在合作社裡是公有制,交換或分配關係是集體決定的。由此可免掌握生產資料和分配權力的資本家剝削員工,間單來說,人與人之關係將可減少矛盾摩擦。我們相信,維持人與人互相尊重諧和的關係,是合作社一個最大的特色和優點。